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六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 羅禮政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一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一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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