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聲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號抗告人 劉泓志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作成106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4月15日寄存送達臺中英才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0至31頁),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之規定,該裁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同月25日發生效力。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