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何智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榮新 等3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364,000元(見民國106年4月26日陳報狀,計算式:182,
000元+182,000元=3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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