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賴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等2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段○○○○○號土地因於被告所有坐落同段1441、1446地號土地設置管線所增之價值為何?
二、同段1441、1446、144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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