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昭陽 訴訟代理人 蘇茂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九十三期海前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