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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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19號上訴人 陳進利
黎亞綺
黃貽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文瑛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金字第1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79,921.73元,折合新臺幣15,100,737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1月22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31.465新臺幣計算,479,921.73×31.465=15,100,7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7,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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