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3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2,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