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原告雅力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育嘉 訴訟代理人 洪晟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偉倫 間請求返還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25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萬0196元,合計56萬26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170元(計算式:6170元-1000元=51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