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 洪謝梅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被告 王懋林
王洪秀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玖拾伍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共同經營訴外人申合實業有限公司從事營造工程,被告自民國91年間起因資金短缺陸續向原告借款,並交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兩造約定借款利息自各支票發票日起算,利率均為月息2分。被告迄今仍未還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8,959,921元本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8,959,92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原告僅請求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台南分所退票理由單、原告郵政存簿儲金簿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5頁)。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一: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票據號碼││││(新臺幣)│││├──┼─────┼──────┼──────┼─────┤│1│王懋林│250,000元│92年11月30日│CG0000000│├──┼─────┼──────┼──────┼─────┤│2│王懋林│226,600元│94年5月23日│CG0000000│├──┼─────┼──────┼──────┼─────┤│3│王懋林│175,100元│94年5月26日│CG0000000│├──┼─────┼──────┼──────┼─────┤│4│申合實業有│335,000元│94年5月31日│AL0000000│││限公司││││├──┼─────┼──────┼──────┼─────┤│5│申合實業有│31,221元│94年6月1日│BY0000000│││限公司││││├──┼─────┼──────┼──────┼─────┤│6│王懋林│7,000,000元│94年6月31日│CG0000000│├──┼─────┼──────┼──────┼─────┤│7│王懋林│412,000元│94年7月19日│CG0000000│├──┼─────┼──────┼──────┼─────┤│8│王懋林│212,000元│94年8月22日│CG0000000│├──┼─────┼──────┼──────┼─────┤│9│王懋林│318,000元│95年2月12日│CG0000000│├──┼─────┼──────┼──────┼─────┤│合計││8,959,921元│││└──┴─────┴──────┴──────┴─────┘附表二: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之週年││││││利率│├──┼───────┼──────┼─────┼─────┤│1│250,000元│92年11月30日│至清償日止│20%│├──┼───────┼──────┼─────┼─────┤│2│226,600元│94年5月23日│至清償日止│20%│├──┼───────┼──────┼─────┼─────┤│3│175,100元│94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20%│├──┼───────┼──────┼─────┼─────┤│4│335,000元│94年5月31日│至清償日止│20%│├──┼───────┼──────┼─────┼─────┤│5│31,221元│94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20%│├──┼───────┼──────┼─────┼─────┤│6│7,000,000元│94年6月31日│至清償日止│20%│├──┼───────┼──────┼─────┼─────┤│7│412,000元│94年7月19日│至清償日止│20%│├──┼───────┼──────┼─────┼─────┤│8│212,000元│94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20%│├──┼───────┼──────┼─────┼─────┤│9│318,000元│95年2月12日│至清償日止│20%│├──┼───────┼──────┼─────┼─────┤│合計│8,959,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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