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2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被告 曾啓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參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前揭附表所示之請求利率(年息)原各為2.58%、2.58%、3.83%,嗣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變更其聲明第1項所涉附表之請求利率(年息)更正為:「1.83%、1.83%、3.08%」(見本院卷第7頁),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法文所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104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3筆,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7月20日起至124年7月20日止,並以於每月20日本息定額攤還方式清償借款,利息分別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75%、0.75%、2%按月計附;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13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借款僅分別繳納本金及利息至105年11月19日,即未依約繳納,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原告遂於106年3月7日寄發催告函,催告被告清償積欠款項,然仍未獲置理。是依上開貸款契約書第13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被告尚積欠各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3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1份、撥款委託書1份、切結書2份、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申請單3份、催告函1紙、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52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可採信。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7,234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
┌─┬──────┬──────┬───┬───────┬───────────────┐│編│債權本金(即│借款金額│請求│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請求金額)││年息│(民國)├───────┬───────┤││(新臺幣)││││逾期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10%│按原利率20%│├─┼──────┼──────┼───┼───────┼───────┴───────┤│1│3,071,126元│3,250,000元│1.83%│自105年11月20│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2│201,499元│213,237元│1.83%│自105年11月20│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3│380,473元│400,000元│3.08%│自105年11月20│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合│3,653,098元│3,863,237元│││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