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簡阿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