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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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1453號聲請人黃A姓名年籍詳附件相對人陳B姓名年籍詳附件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核發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41號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黃C(姓名年籍詳附件)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黃C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被害人黃C住居所(詳附件)、學校(詳附件)、工作場所(詳附件)至少100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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