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5號抗告人甲○○原名 孫燕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政治作戰大學專修學科班前考核課長楊于賢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5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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