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二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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