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16號上訴人 黃煥新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
蔡鴻杰 律師被上訴人 騰慶新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博元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勝雄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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