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0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祥瑋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錢濟時 被上訴人 錢竑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良倩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0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祥瑋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錢濟時 被上訴人 錢竑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