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紳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之計算期間,並敘明是否重複收取違約金。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