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永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清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權人之代理人李永順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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