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29號原告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訴訟代理人 邱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培燦宋春霞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65,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2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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