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3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詠婕 (原名 葉嘉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07
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