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36號聲請人 孫煜哲 相對人 唐翁喜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唐翁喜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7年6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唐翁喜雀自101年4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
共計借款6,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8月25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3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4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3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17│(空白)│20521.07│100000分之230│└──┴───┴────┴────┴──┴───┴────┴───────┘┌──────────────────────────────────────┐│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8│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14層樓房│10│10│平│鋼筋│10│平│全部│││8│仁和里和愛街│德區二空│鋼筋混凝│2.│2.│方│混凝│.1│方│││││20號七樓之1│段817地│土造│03│03│公│土造│1│公││││││號││││尺│││尺││├──┴─┴──────┴────┴────┴─┴─┴─┴──┴─┴─┴───┤│共有部分:二空段95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