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6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關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關心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1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關心於102年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150,000元
②8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自撥款日起20年,並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2年7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937,3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等影本各1件、案件基本資料等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50│建│120.56│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6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地│合│面│主要│陽│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下│││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10│台南市北區民│台南市北│3層樓房│70│66│64│9.│50│26│平│鋼筋│11│4.│平│全部│││68│德路58巷1○弄○區○○段│鋼筋混凝│.7│.8│.4│46│.1│1.│方│混凝│.2│44│方│││││1號│250地號│土造│2│8│9││6│71│公│土造│2││公││││││││││││││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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