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少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少君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果汁即溶包貳包(編號086-1、086-2,各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一段第1行至第3行「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晚間起至查獲日止,非法隨身持有若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更正為「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大都會KTV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果汁即溶包』2包後即持有之」、同段第3行「於109年3月12日3時許」更正為「於109年3月12日0時5分許」、同段第5行至第7行「扣得疑似摻有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果汁即溶包3包(總毛重:14.99公克、總淨重:9.51公克)及疑似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更正為「扣得含上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果汁即溶包』2包,始查悉上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少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非鉅,及其智識、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果汁即溶包2包(編號086-1、086-2,各含包裝袋1只,連同同時被扣案之不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編號086-3果汁即溶包總淨重9.51公克,各取樣0.02公克檢驗用罄,驗餘總淨重9.45公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只,雖經鑑定機關於鑑定時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原送驗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另警方查獲本案時一併扣案之含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袋及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之果汁即溶包1包(編號086-3),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亦與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為行政沒入,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200號被告黃少君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苗栗縣○○鎮○○00○0號居苗栗縣○○市○○○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少君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晚間起至查獲日止,非法隨身持有若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9年3月12日3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3段與農安街口,因黃少君形跡可疑,經警臨檢盤查,復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先後在其隨身包包扣得疑似摻有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果汁即溶包3包(總毛重:14.99公克、總淨重:9.51公克)及疑似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1.54公克、淨重1.37公克)等物而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及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少君對前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次查,前揭扣案之3包果汁即溶包,其中2包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稽,亦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毒品並請依法宣告沒收銷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檢察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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