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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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請人 許壽龍
許壽福 許瑞軒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等前於民國103年8月21日具狀稱:渠等均係乾記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該公司業於103年7月28日解散,為此聲報清算人就任云云,惟未預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本院嗣於103年9月15日通知聲請人等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詎聲請人等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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