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陸冠良 被告 楊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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