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 林葦宥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被告 陳威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居所地分別在嘉義市、臺中市,而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後段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庭,本院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取得管轄權,且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復為到庭原告所同意,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