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53號原告 傅裕翔 被告 洪福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