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08號原告 李國興 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林憲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被告應多年來日夜製造嚴重噪音擾鄰。屢訴不應。一再請以改善。不理。全體員工都說有本事去告我們。無奈只有訟法,還我正義。全家便利商店」,致原告訴之聲明不明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又原告起訴狀已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1億元)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逾期不補正訴之聲明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