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83號原告 楊清正 訴訟代理人 沈美真 律師被告 黃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