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竑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堅森 間因本院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伍逸康
法官徐安傑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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