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詹巾慧 被告 顏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48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6月25日判決。而本件原告係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即107年6月7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件戳章為憑。依據上開條文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