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 張文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3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卷證,聲請人係於民國106年11月25日刊登新聞紙,迄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7年5月25日,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鸝稻┌──┬─────┬─────┬───┬───────┬─────┬────┐│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京城商業銀│京城商業銀│張文松│105年12月13日│60,000元│0000000│││行善化分行│行善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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