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字第2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23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熾東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1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熾東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余熾東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其所為對於告訴人 侯永錩 之
居住安寧產生危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復考量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莆晉得上訴論罪法條刑法第306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