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被告 張欽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欽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欽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4,957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㈡、準備狀1份並將繕本逕送被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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