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0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高芝婷 (原名:高 宛紋 )債務人 高惠 生
號債務人 張義娟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芝婷即 高宛紋 於民國92年12月至98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 高惠生 、張義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31,44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 高之婷 即高宛紋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高惠生、張義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90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芝婷即高│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31440│宛紋、高惠│0月01日起│││││元│生、張義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芝婷即高│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1440│宛紋、高惠│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生、張義娟│││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