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8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甲○○」與申請書「 黃曉璇 」係同一人。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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