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60號聲請人 阮美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清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
㈣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