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160號原告 李國珍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管昱 律師 張家瑜 律師(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解除委任)複代理人 段世儒 被告 許雅鈞 被告即 張文鑫 之承受訴訟人 張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明雄為被告張文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文鑫於訴訟進行中,業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死亡,張明雄、許雅鈞為其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張文鑫戶籍資料、親等關聯查詢資料、上開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查無受理拋棄繼承事件查詢表在卷可稽。又許雅鈞為被告,據此,張明雄本應即為聲明承受訴訟,惟其於得為承受時,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張明雄為被告張文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