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乙○○住新竹縣○○鄉○○村○○○街00號3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係未成年人,應補列其法定代理人,若需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補正以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委任狀。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貳佰玖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