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181號原告 鄭秀卿 訴訟代理人 蔡季展 被告A女即蕭○承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蕭○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14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