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永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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