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692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稱山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䇐郆(原名: 李姍霓 )、蔡㞽(原名: 蔡素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䇐郆(原名:李姍霓)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左營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李䇐郆(原名:李姍霓)之聲請,應予駁回。又依債權人提出之訂購單及家長同意書,客戶欄均僅有債務人李䇐郆(原名:李姍霓)簽名,未有債務人蔡㞽(原名:蔡素芬)應負給付責任或是為保證人之文字,則債權人請求蔡㞽(原名:蔡素芬)給付,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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