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有順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有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陳有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及102年11月25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及1年確定,於101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6月7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