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84號聲請人 陳飛龍 即財團法人預防醫學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預防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預防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次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預防醫學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76年6月16日衛署醫字第663694號函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4年4月21日核准變更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1冊第35頁第1208號)。為維持財團設立之目的,乃提報財團法人預防醫學基金會第10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相關條文,並報經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4日以衛部醫字第1070012062號函備查在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定之同意備查函文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預防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羅敬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