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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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9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章光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
八.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章光清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231,368元,及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