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懷萱 (原名: 吳玉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懷萱(原名:吳玉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2,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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