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訴人 許通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甄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9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76,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