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29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務人 施榮源 債務人 施歐月葉
一、債務人施榮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正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債務人施榮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歐月葉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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