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順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順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順德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順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8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4至18及19至20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133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6月確定,暨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受刑人楊順德於105年2月29日提出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此見解於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處分之罪聲請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亦有適用。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7、12、13、19、20號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至
4、6、8至11及14至18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本件自無庸為任何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附表:受刑人楊順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2日│103年6月10日│103年9月29日6│││││時4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038號│緝字第164、165│緝字第164、165││││、166、181、1│、166、181、1││││82、183號│82、18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6│104年度易字第16││實││1650號│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4日│104年5月1日│104年5月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6│104年度易字第16││決││1650號│7號│7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16日│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430號(編│執字第8004號(編│執字第8004號(編│││號1至10號定應執│號1至10號定應執│號1至1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行有期徒刑4年,│行有期徒刑4年,│││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竊盜罪│過失傷害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9日6│103年3月13日│103年4月21日│││時4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64、165│緝字第1307號│字第23061、2635│││、166、181、18││5號│││2、18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6│103年度審交易字│103年度審易字第││實││7號│第769號│75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1日│104年4月28日│104年2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6│103年度審交易字│103年度審易字第││決││7號│第769號│7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日│104年5月25日│104年3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004號(編│執字第8227號(編│執字第8325號(編│││號1至10號定應執│號1至10號定應執│號1至1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行有期徒刑4年,│行有期徒刑4年,│││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9日│103年7月9日│103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061、2635│字第24196、2807│字第24196、2807│││5號│8號、104年度偵│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67號│緝字第16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實││751號│552號│552號││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2日│104年6月11日│104年6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決││751號│552號│5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2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326號(編│執字第10804號(│執字第10804號(│││號1至10號定應執│編號1至10號定應│編號1至10號定應│││行有期徒刑4年,│執行有期徒刑4年│執行有期徒刑4年│││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間某日│103年7月19日│103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121號│字第5014、5696號│字第5014、569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3│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實││2號│1859號│1859號││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3│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決││2號│1859號│18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8月24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324號(│執字第16027號│執字第16028號│││編號1至1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已發監執行)│││└────────┴────────┴────────┴────────┘┌────────┬────────┬────────┬────────┐│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2日│103年5月17日23│103年10月23日││││時許至103年5月│││││18日0時5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490號│字第6226號│字第622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1│104年度易字第11││實││1144號│33號│33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日│105年1月20日│105年1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1│104年度易字第11││決││1144號│33號│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30日│105年2月25日│105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032號│執字第3848號(編│執字第3848號(編││││號14至18號已定應│號14至18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8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29日│103年10月1日│103年10月21日至│││││同年月24日10時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26號│字第6226號│字第622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1│104年度易字第11│104年度易字第11││實││33號│33號│3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0日│105年1月20日│105年1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1│104年度易字第11│104年度易字第11││決││33號│33號│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25日│105年2月25日│105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48號(編│執字第3848號(編│執字第3848號(編│││號14至18號已定應│號14至18號已定應│號14至18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8月)│8月)│└────────┴────────┴────────┴────────┘┌────────┬────────┬────────┐│編號│19│20│├────────┼────────┼────────┤│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4日│103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26號│字第622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1│104年度易字第11││實││33號│3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0日│105年1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1│104年度易字第11││決││33號│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25日│105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49號(編│執字第3849號(編│││號19至20號已定應│號19至20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