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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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張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12月26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35634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峻領 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 張柔柔 、張峻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2月25日20時4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與張柔柔互相鬥毆。
二、經查,前揭被移送人張柔柔、張峻領因口角衝突,進而雙方
徒手互毆等情,業據被移送人張柔柔、張峻領於警訊時坦承
不諱,並有被移送人 李漢卿潘振輝 之證述,暨現場監視錄
影器畫面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張柔柔、張峻領間有
互毆行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英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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